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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子没人住 业主欠缴多年物业费成被告
2024/05/15 来源: 特区新闻广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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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业主买房后没有入住小区,既没有使用小区的设施,也没有享受过物业服务,那每个月还要交物业费吗?能不能根据实际居住情况不交或少交呢?我们来看思明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。

前些年,陈阿姨购买了思明区的一套房子,并没有入住。头三年的物业费,都是陈阿姨的丈夫缴交给物业公司的,但自从丈夫去世之后,陈阿姨就再也没有缴纳过物业费。于是,物业公司将陈阿姨起诉到了法院,要求她向公司支付多年欠缴的物业费、房屋维修费和公摊水电费。可陈阿姨却觉得这件事情很荒谬。

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四庭法官助理 曹天意:原告认为为幸福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,陈阿姨作为业主应当要缴纳物业服务费用,陈阿姨则认为她购置了案涉房屋之后,从未实际入住过,也没有实际享受过物业服务,因此她认为不应当缴交物业服务费,即便应当缴交的话,也应当进行打折。

没有实际入住也要缴纳物业费吗?法院经审理认为,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,陈阿姨作为业主,应当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,陈阿姨因房屋空置而减少物业费的要求,是缺乏合同依据的,并且陈阿姨承认丈夫去世后确实没有再缴纳过物业费,因此,法院判决陈阿姨应当向物业公司支付欠缴多年的物业费、房屋维修金、公摊水电费共计2万多元。

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四庭法官助理 曹天意:物业公司依据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是在特定的物业服务区域内,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维修养护,还有环境卫生以及相关秩序的维护等。这个物业服务并非针对特定的业主或者特定的房屋进行的,所以我们的业主作为这个小区的成员之一,是应当要缴纳物业服务费的,不得以未享受过或者无需享受物业服务为由去抗辩支付物业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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