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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闻观察:终于来了!依靠法律治理网络暴力
2023/06/09 来源: 厦视直播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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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今,网络已经成为大众生活的一部分,甚至是“一大部分”。但一段时间以来,网暴现象愈演愈烈,从寻亲被生母拉黑的刘学州,到染粉色头发被网暴抑郁去世的郑灵华,再到近日被老师开车撞倒身亡的小学生母亲被网暴……每一次网暴酿成的悲剧,都在人们心里留下了深深的伤痕。作为互联网的衍生物,网络暴力从诞生的时候就具有大规模传播性、难以估量的伤害性。“键盘侠”轻轻动几下手指,就能够挥动掀起“蝴蝶效应”的翅膀。而且网暴离我们并不遥远。

今年两会期间,一份针对全国3591名受访者进行的《有关网络暴力认知态度网络调查问卷》显示,有六成受访者经历过网络暴力,近八成受访者认为“治理网络暴力程度”为紧急。网友表示:关心网暴治理,是因为一些网暴行为已经呈现出“无差别攻击”的特点,如果任其发展下去,每个人都可能成为受害者。

网络暴力一直是网络治理的痛点和堵点,甚至有人把网络暴力称为“互联网之癌”。究其原因,主要还是因为藏在互联网背后,网络暴力存在“定性难、监管难”等等问题。但是今天,为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活动,有效维护公民人格权益和正常网络秩序,根据刑法等有关规定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起草了《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(征求意见稿)》,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,这份指导意见里都包含了哪些内容,我们一起来了解。

准确适用法律 依法严惩网络暴力违法犯罪

《征求意见稿》共20条,包括维护公民权益和网络秩序、严惩网络暴力违法犯罪、提供法律救济、完善综合治理措施等内容。

《征求意见稿》指出,依法严惩网络暴力违法犯罪,对网络诽谤、网络侮辱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行为准确适用法律。

在信息网络上制造、散布谣言,贬损他人人格、损害他人名誉,情节严重,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,以诽谤罪定罪处罚。

在信息网络上采取肆意谩骂、恶毒攻击、披露隐私等方式,公然侮辱他人,情节严重,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,以侮辱罪定罪处罚。

组织“人肉搜索”,在信息网络上违法收集并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公民个人信息,情节严重,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,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。

将网络暴力延伸至线下,对被网暴者及其亲友实施拦截辱骂、滋事恐吓、毁坏财物等滋扰行为,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、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,以故意毁坏财物罪、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。

此外,实施网络诽谤、侮辱等网络暴力行为,尚不构成犯罪,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的,依法予以行政处罚。《征求意见稿》还明确了应当从重处罚的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情形:如,针对未成年人、残疾人实施的;组织“水军”“打手”实施的;编造“涉性”话题侵害他人人格尊严的;利用“深度合成”技术发布违法或者不良信息,违背公序良俗、伦理道德的;网络服务提供者发起、组织的。

切实矫正“法不责众”错误倾向

《征求意见稿》还提出要切实矫正“法不责众”错误倾向。重点打击恶意发起者、组织者、推波助澜者以及屡教不改者。对网络暴力违法犯罪,应当体现从严惩治精神。

《征求意见稿》同时明确,通过信息网络检举、揭发他人犯罪或者违法违纪行为,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或者明知是捏造的事实而故意散布的,不应当认定为诽谤违法犯罪。针对他人言行发表评论、提出批评,即使观点有所偏颇、言论有所过激,只要不是肆意谩骂、恶意诋毁的,不应当认定为侮辱违法犯罪。

《征求意见稿》还规定,应当事人申请,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。网络暴力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,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。

网络暴力带来的伤害事件时有耳闻,甚至是生命的代价,比如我们熟知的寻亲少年刘学州,染发少女郑灵华,包括最近武汉校园车祸的学生妈妈。现在公检法三部门终于出手,提出依法严惩网络暴力,今天这个征求意见稿,就引发不少的关注,对于这个征求意见稿你怎么看?是否能够遏制愈演愈烈的网络暴力?

新闻观察:终于来了!依靠法律治理网络暴力

网络暴力伤害性大,往往对当事人带来精神、身体和财产方面的严重伤害,却很难找到凶手,举证难,维权难,因为一些键盘侠躲在暗处,往往更加肆无忌惮。比如刘学州、郑灵华、武汉车祸学生的妈妈,针对他们的语言有的毫无人性,但是最终的惩罚也仅仅是封号。罪刑不相适应。这个意见出台,明确了相关的法律责任,会对网络暴力形成震慑。

网络暴力严重的后面,还有一个重要推手,就是平台。无论是公号、搜索引擎、视频网站,很多都是在纵容甚至鼓励充满暴戾气息的帖子和言论,获得流量,甚至故意制造话题,引导争议,获得流量。这次征求意见稿,提出切实矫正法不责众倾向,同时规定平台的法律责任。当然无论对平台还是对个人的涉及网络暴力的治理,都还希望有具体的细则和司法实践,才能让网络暴力感受到威慑力。

意见稿一个最值得注意是,是对网络检举犯罪行为的保护,对正常批评的保护。不是故意捏造事实,或者明知捏造还进行散布的,不能认定为诽谤违法犯罪。针对他人言行发表评论、提出批评,即使观点有所偏颇、言论有所过激,只要不是肆意谩骂、恶意诋毁的,不应当认定为侮辱违法犯罪。这就保护的正常的批评权力。对涉及公权力、影响他人的生活、侵犯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的行为进行批评,应该从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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